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能力,应能够在统一安全策略下,防护系统免受来自外部有组织的团体、拥有较为丰富资源的威胁源发起的恶意攻击、较为严重的自然灾难、以及其他相当危害程度的威胁所造成的主要资源损害,能够发现安全漏洞和安全事件,在系统遭到损害后,能够较快恢复绝大部分功能。
物理位置的选择(G3)
本项要求包括:
a) 机房和办公场地应选择在具有防震、防风和防雨等能力的建筑内;
b) 机房场地应避免设在建筑物的高层或地下室,以及用水设备的下层或隔壁。
物理访问控制(G3)
本项要求包括:
a) 机房出入口应安排专人值守,控制、鉴别和记录进入的人员;
b) 需进入机房的来访人员应经过申请和审批流程,并限制和监控其活动范围;
c) 应对机房划分区域进行管理,区域和区域之间设置物理隔离装置,在重要区域前设置交付或安装等过渡区域;
d) 重要区域应配置电子门禁系统,控制、鉴别和记录进入的人员。
更多建设要求可参考《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2239-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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