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商标驳回/部分驳回通知书原件及商标局邮寄信封;
2.驳回复审申请书;
3.评审代理委托书;
4.驳回复审正文;
5.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时效:收到不予注册决定书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邮戳日期为准)提交。
裁决:提交以后12个月左右下发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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