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进口是指未经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授权的进口商,将由权利人自己或经其同意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投放市场的产品,向知识产权人或独占被许可人所在国或地区的进口。
平行进口有一个前提条件,即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首次投放市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自己或者经其许可的行为,其进口商品的渠道是合法的。
就我国而言,专利的平行进口问题已经在专利法第69条中予以合法化,但是商标的平行进口问题却未有明确的规定。
在国内法层面,即使在商标法第52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中也找不到到这样的规定,即进口带有合法商标的外国制造商品是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而在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中,Trips协议本身回避了平行进口,从这条解释不能推断出商标权人在此问题上的排他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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