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商标,是指纯粹使用文字(汉字,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和外国文字或字母)、数字所构成的商标。文字商标中的文字字体,可以是印刷体、书写体或美术体等。当文字字体以某种图案形式变形表达时,这种商标就已脱离了文字商标的本来面目而成为了图形商标。
文字商标注册成功后,文字商标就将受到注册时使用的字体、形式的约束,不能做大幅更改,比如黑体注册的不能用楷体,简体不能变更成繁体,大写不能变成小写等。
文字商标申请,需要注意,通用名称以及法律禁止名称等,如果使用这些名称,将无法通过商标审查。
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型号是被某一行业共同认可,共同使用的,是这一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共有特征。任何人都不应一家垄断,将通用名称、图形等作为商标使用,损害同行业其他从业者的利益,有悖于公平竞争原则。
仅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也不能成为商标。
文字缺乏显著特征的,也无法成为商标。如果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具有识别性,便不能获得注册,但是经过使用,在商标与商品之间建立起联系,取得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的,可获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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