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是国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发展过程中,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的一项基本制度。
实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能够充分调动国家、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公民的积极性,发挥各方面的作用,达到有效保护的目的,增强安全保护的整体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使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更加突出重点、统一规范、科学合理,对促进我国信息安全的发展将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分工
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
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检查、指导本行业、本部门或者本地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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