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8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有权审理商标注册复审案件、商标异议复审案件和商标撤销复审案件。
商标复审是针对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对就商标有关事项所作处理决定,而提出的复审请求,由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进行审查的法定程序。商标复审是对商标的可注册性和可维持性的审查,是对争议本身的审查,并不对商标局的决定作出评述。
商标复审的期限很长,如驳回复审和撤销复审的审理期限是9个月,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还可以延长3个月。不予注册复审的审理期限为12个月,经批准后还可以延长6个月。
商标复审案件的处理方式单一,比如:商评委只能作出驳回决定(不同于“维持”决定)或(部分)初审决定(不同于“撤销”决定),无法作出“确认违法”决定。且申请人申请复审正是由于对商标局审查决定的不服,商评委也不存在作出“履行决定”的事实基础。
在商标复审期间,原决定并未生效。不仅如此,由于商标复审后商评委将重新做出了一个审查决定,若不进入行政诉讼,后期也是对商评委决定的执行,不会回过头去执行商标局的决定。即,一旦复审就意味着商标局的决定将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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