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商标转让时,转让双方仅签订注册/申请商标转让合同,而未经商标局核准转让的法律程序的,其转让无效。
另外,还有特别需要注意的几点:
1、所有递交商标局审查的商标转让文件,必须能清楚地说明该商标转让是权利人的真实转让意愿,如果说明力度不够的,则转让双方尽可能通过办理商标转让公证、或者转让方主动公证转让意愿,以此确保转让的顺利成功。否则,商标局可能会要求予以补正。
2、注册商标或申请商标的权利人为两个以上的共有商标时,必须经过所有权利人确认同意后才能转让,否则转让无效。
3、注册商标在转让前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转让前必须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否则商标局将会驳回其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的转让后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商标转让双方在签订转让商标的协议、付清转让款项和取得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后,虽然受让人可以正常地使用该注册商标,或者享有该商标申请权利,但是在该注册/申请商标的转让申请未被商标局核准之前,其所有权仍然属转让方。
只有在经过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并发布转让公告后,受让人才真正享有该商标的所有权。
5、如果注册/申请商标在商标局审查转让申请过程中,由于多种因素致使商标局不予核准转让的,则该商标仍然属于商标转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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