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级,指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因系统被破坏后影响较小,所以一般由使用单位自行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
第二级,指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由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级,定义为在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由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级,指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由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强制监督、检查。
第五级,则是信息系统遭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由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专门监督、检查。
通过明确等级划分,不仅能更好地把握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加强安全建设和管理,实施合理保护,更对控制信息安全建设的成本,平衡投入产出比例起到关键作用。
根据《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按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等安全保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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