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级保护备案

等级保护备案要提交哪些材料?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时应当提交《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一式两份)。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备案时,需提交《备案表》表一、表二、表三。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系统整改、测评完成后,30日内提交《备案表》表四及其有关材料。

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办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备案手续时,应当填写《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系统拓扑结构及说明;

(二)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三)系统安全保护设施设计实施方案或者改建实施方案;

(四)系统使用的信息安全产品清单及其认证、销售许可证明;

(五)测评后符合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技术检测评估报告;

(六)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专家评审意见;

(七)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意见。”

等级保护备案申请后还有哪些步骤

1. 备案材料审核

接收备案材料后,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备案材料填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要求,其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是否一致,网络系统所定安全保护等级是否准确。

收到备案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后,对属于本级公安机关受理范围且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向备案单位出具《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材料接收回执》;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其补正内容;对不属于本级公安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备案单位到有管辖权的管安机关办理。

2. 审核通过

经审核符合等级保护要求的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将加盖本级公安机关印章(或等级保护专用章)的《备案表》一份反馈备案单位,一份存档;对不符合等级保护要求的,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进行整改,并出具《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审核结果通知》。

备案材料经审核合格的,公安机关出具《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备案证明》由公安部统一监制。公安机关对定级不准的备案单位,在通知整改的同时,应当建议备案单位组织专家进行重新定级评审,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备案单位仍然坚持原定等级的,公安机关可以受理其备案,但应当书面告知其承担由此引发的责任和后果,经上级公安机关同意后,同时通报备案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注:不同地区管理流程设置存在一定差异,具体请以当地管理部门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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