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安全技术等级保护

信息安全技术等级保护如何实施?为了保障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顺利实施,国家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职责进行了分工。

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中,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信息和信息系统的主管部门及运营、使用单位按照等级保护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信息安全建设和管理。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中部门间的协调。

在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在国家重点保护的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命脉、社会稳定的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中实行等级保护制度。使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核心要害部位得到有效保护,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命脉、社会稳定的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保护状况得到较大改善。

在工作中,如发现等级保护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以及检查评估工具等存在问题,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整和修订。在全国全面推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已经实施等级保护制度的信息和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安全保护措施。没有实施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按照等级保护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认真组织落实。

经过努力,逐步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落实到信息安全规划、建设、评估、运行维护等各个环节,使我国信息安全保障状况得到基本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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