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备案手续时,可在国家等保网或省等保网下载定级备案相关材料表格,过程中可以请本单位网络运维人员或等级保护测评机构技术人员帮助填写。准备好备案资料,再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备案手续。
省、市两级公安机关负责受理网络系统备案。其中,省级单位、省属企业可到省公安厅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其他单位按属地到各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办理。
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定级的网络系统在各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包括由上级主管部门定级,在当地有应用的网络系统),参照执行。
公安机关收到网络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备案材料后,对系统定级基本准确的,颁发由公安部统一监制的《备案证明》;对于定级不准的;会向备案单位发整改通知,建议组织专家重新进行定级评审,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单位仍然坚持原定等级的,公安机关可以受理其备案,但应当书面告知其承担由此引发的责任和后果,经上级公安机关同意后,同时通报备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对拒不备案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备案的,应予以警告,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要向中央和国家机关通报的,报经公安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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